程先生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这里每月制度工时都是按三十天计算的,请问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答: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七天改为十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二十点九二天和一百六十七点四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因此,程先生所在单位按三十天计算显然是不对的。
(《中国劳动保障报》二○○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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